晚报讯 男子丁某明知堂姐在外非法集资,仍接受其委托替其洗钱,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该院审结了这起洗钱案。丁某犯洗钱罪被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2万元。
王某实质控制科技公司和材料公司等两家公司,以科技公司上新三板、对外出售股权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作为王某的堂弟,丁某曾多次在微信上提醒她,不能对外非法集资。
在非法集资期间,王某背负了数百万元债务。2018年5月,她通过材料公司账户向丁某的公司账户转账250万元。之后,丁某又将钱转入个人账户,并在王某的要求下将钱汇入王某债权人账户,用于归还王某的债务。2018年6月,王某通过科技公司账户向丁某账户两次转账各180万元,丁某将其中的358万余元汇入指定账户。
海安市公安局在侦办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时发现,丁某涉嫌洗钱犯罪,于2019年10月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丁某到案。丁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明知王某转给其款项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王某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各项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陈家定 张文君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