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四川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被商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吐槽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对商品的“吐槽权”,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商家的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即电商平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确保消费者可完整地查看评价。
那么,实体店的商家是否也应尊重、容忍消费者的“吐槽”或“差评”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要知道,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有差评的权利。即便是优质商品,由于“众口难调”,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也有所不同。哪怕对同样一种商品甚至同一个商品,也会有弹有赞,褒贬不一,商家自然无权要求消费者统一口径,全部作出好评。
对于质量较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曝光、起诉的做法,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为,只有如此,方能让商家有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压力,进而消费者享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凭运气来选购商品。也就是说,哪怕对商品的评价是过激和负面的,但只要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勒索情节,商家均应保持容忍,这是其作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具体到此事件中,消费者认为商品存在问题,而且商品也确实存在问题,在商家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予以曝光完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根本没有侵犯商家的名誉权。或者说,商家的名誉受损是因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合格,理当承担被“差评”和曝光的后果,并认真反思后加以改进,而不是迁怒于消费者。而监管部门则应严格执法,查处违规商家,让消费者毫无忧虑地行使“吐槽权”“差评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