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南通新闻

代销水果店“跑路” 农场主索赔被驳回

晚报讯 农场主与水果店主合作代销却未约定期限。此后,水果店主在未告知农场主的情况下将店面转让“跑路”,农场主愤然提起索赔。记者17日从海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上诉期的过去,该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农场主钱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马某与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花某店面开办水果店,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10月。马某与同乡钱某相识多年,得知钱某经营着一家农场,他便向钱某购买其自种的草莓、葡萄,放在店里售卖。

2017年11月,钱、马二人达成口头协议:钱某免费帮马某装修水果店,马某则在水果店中免费帮钱某销售水果,并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当时,两人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终止合作,只商量等水果店房的租赁期满之后再作协商。

2017年11月底,水果店歇业。钱某着手进行装修,并在店里添置了冷柜、空调等设备。同年12月,马某把房屋租赁合同修改为钱某与花某的,并帮助钱某成功办理了工商登记。而实际上,马某仍然是水果店的实际经营者。

2018年元旦,装修一新的水果店重新开张。钱某按期将自己种植的水果送至店内让马某代销,所得销售款归钱某所有,马某承担房租、人工费、包装费等支出。此后双方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2019年3月,当钱某照例向水果店运草莓时,却发现这家店已被马某转让给他人。钱某一怒之下告到法院,要求马某返还装修财产并赔偿水果销售收入损失。

案件审理中,马某辩称,钱某之所以提出帮他装修,是因为有政府补贴。况且两人只是口头协议,一来没有约定具体的合约期限,二来也没有约定合约期间店铺不能转让,自己有权处理自己的店铺。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与马某形成合作关系,合作期限的约定至关重要,而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且钱某希望获得租赁合同的目的为办得以自己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赁期限的长短、租金数额的多少对其并无实际意义。因此,马某将水果店转让他人,对其与钱某的合作而言并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钱某为装修投入资金,马某亦歇业一个多月并负担租金、人工费、包装费等,加上钱某可能会因装修而获得相关政策补助,故马某单方终止合作亦不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通讯员吉昱凡 记者王玮丽

2020-08-2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2323.html 1 3 代销水果店“跑路” 农场主索赔被驳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