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南通新闻

法院认定: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代丈夫结算货款 离婚后拒不清偿

婚姻存续期间,妻子韩某为丈夫汪某购买的货物结算并写下欠条。此后,供货商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要被拖欠货款。但韩某却以两人已离婚、自己当初是代汪某结算货款为由,拒绝承认所欠货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汪某和韩某偿还。

2015年8月,汪某向徐某购买砂石,其妻子韩某向徐某出具结算单一份,写明欠款壹拾伍万元,注明结算人为韩某。2016年3月,汪某在结算单上备注:“此条属实。欠款人:汪某”。

2016年4月,韩某与汪某协议离婚。当月底,韩某通过银行向徐某转账2万元。2017年1月,韩某在上述结算单复印件上再次备注,表示付7万元,其中打卡2万元,还欠8万元。此后,因一直未收到剩余货款,徐某一纸诉状将汪某和韩某告到了法院。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与汪某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汪某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韩某主张其受汪某委托进行结算和付款,只有其自己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案涉欠款发生时,汪某和韩某系夫妻关系,韩某跟随汪某在工地上负责材料采购以及货款结算,此后韩某还有付款行为,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债务因汪某、韩某共同生产经营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韩某应承担偿还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汪某、韩某给付徐某货款8万元。

一审判决后,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通讯员花卉

本报记者王玮丽

2020-08-25 法院认定: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1561.html 1 3 妻子代丈夫结算货款 离婚后拒不清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