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偷拍低门槛倒逼防范高壁垒

□木须虫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针对实践中隐私权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同时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8月27日《光明日报》)

偷拍之于公民隐私安全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如何防范恐怕还需多个层面作出调整,重新构筑更严更高壁垒,提高公民隐私安全保护的可靠性。

其一是从源头上规范视频监控器材的生产与销售。偷拍的泛滥与视频监控器材无序生产、销售有直接关联。有必要制定监控器材设备的等级标准,对微型化监控器材设备的生产与营销,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违反的重处重罚,让偷拍的条件无“孔”可入。

其二是大幅度提高偷拍者的违法成本。目前对偷拍的处理,普遍适用的只有《治安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明显畸低,哪怕是情节较重,也只是十日以下的拘留,更何况偷拍行为相当隐蔽,发现难和查处难不同程度存在,没有威慑力。应当加快推进偷拍行为的入罪入刑,要让偷拍成为不能轻易逾越的犯罪红线。

其三需要强化第三方对公民隐私安全的保护。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首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并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表现。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偷拍多发生在旅馆、浴室、商场更衣间等与消费者隐私关联密切的场所,按照《民法典》的这些规定,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承担保护责任,但具体的规定还有待细化,从而倒逼建立反偷拍的检查和技术防范机制。

其四阻断偷拍侵犯隐私信息的网络传播。偷拍往往与网络涉黄的信息交易有密切关联,应加大网络涉黄信息的监控、清理和打击力度,铲除网络涉黄土壤,依法从严惩处通过网络传播、交易涉黄和侵犯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08-28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1794.html 1 3 偷拍低门槛倒逼防范高壁垒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