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如东的葛某在自家店铺门口烧香敬神,岂料竟将他人的车辆引燃,导致车辆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了车主的车辆损失后,又将葛某起诉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葛某返还其垫付的车辆理赔款。记者8月31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由葛某返还保险公司车辆理赔款16000余元。
庭审中,葛某认为烧香是在自家店铺门口,不是在马路上,曹某开着车撞到了烧着的香才导致车辆着火,因此不应该由其承担车辆损失。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店铺门口系公共通道,斗香在公共通道燃烧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葛某在店门口燃斗香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曹某作为驾驶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不同,如东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葛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已赔偿了曹某车辆损失,故其享有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葛某予以追偿。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陆婷婷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