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经营者在退出某家具品牌直营店后,与厂商为样品处置问题发生纠纷。样品究竟是该物归原主,还是由经营者买单?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合同纠纷有了结果。
2016年,某家具生产商准备设立品牌直营店。其缴纳了租赁定金,并与经营者王某就铺位租用、装饰装修、样品摆放等事项进行磋商。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根据家具厂安排完成了店面装修。随后,家具厂陆续向直营店投放了样品。样品全部到位后,王某开始进行家具销售经营。
2018年4月,王某撤离直营店。此前家具厂提供的样品未被处置,就这样滞留在了店铺内。2019年初,家具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样品货款31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家具厂提供样品是为了直营店摆场出样所用,双方未明确具体价格,送货单中也没有注明产品单价,对于样品,双方显然不形成买卖合意。且根据双方交易习惯,都是先付款才出货,而样品部分并未支付货款,其所有权仍属于厂家。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交付样品时并未约定如何处置,但从现有证据看,样品的所有权、管控权仍在家具厂,在王某撤出直营店后,理应由家具厂自行取回样品,王某有义务协助清点、交接,如有短少,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具厂商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徐丹丹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