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它混淆了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这种不法行为一旦得逞,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本案中,潘某为了一己之利,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意图达到损害他人权益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浪费司法资源,故法院对潘某的处罚于法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