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在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残,民警发现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喂养此狗。于是,昝某将万某告上法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万某赔偿4万余元。这样的结果,让很多人疑惑,出于爱心收留、喂养流浪动物,为啥还要为流浪动物闯的祸埋单呢?
情景1
长期不规范救助
投喂人或担责
王某从小区14号楼附近经过时被狗咬伤,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416元。经查,咬伤王某的是一只流浪狗,此狗进入该小区已将近一年时间,并长期栖息在14号楼附近。在这段时间内,同小区居民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了该狗所生的小狗。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疑 很多市民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到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来说,千万要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行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了食物依赖,使得它能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并未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形成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关键在于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虽然杜某是出于个人的怜悯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狗没有约束,不可避免会产生伤害,对此杜某也应知晓。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爱心帮助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根据帮助程度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爱心收留和善意投喂。
爱心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将在爱心收养人和动物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爱心收养人可能会因该法律关系的建立,而对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应由无因管理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动物主人追偿。
没有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只是出于爱心进行投喂时,善意投喂人与动物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此时,善意投喂人只是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被投喂的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仍为动物主人。
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其在一定范围的长时间聚集,这种行为是对流浪动物的不规范救助行为,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杜某。而且,投喂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属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此时,爱心人士就会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需承担相应责任。
情景2
遗弃动物致损
原主人赔偿
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何某居住的院落附近,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右腿,为此支付医疗费800余元。李某认为,该狗原来是由何某喂养的,于是将他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开庭时,何某承认去年曾饲养过该狗几个月,此后不再喂养,但该狗时常在他家院落附近活动。但他认为,它已成为野狗,不应再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何某曾是饲养人,但在遗弃时未将狗妥善安置,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所以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明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予以继受。从法律上说,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因原主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丧失占有的动物。对于遗弃的动物,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动物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基于动物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其仍应就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对于逃逸的动物,虽非基于原主人意志而脱离原主人控制,但动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原主人,因此原主人作为所有权人理应承担责任,且原主人对动物的逃逸也存在一定过失。
据《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