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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的女儿想回到父亲身边

父亲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晚报讯 父母离婚10多年后,一直跟母亲生活的14岁女儿小雨提出要跟父亲生活,但父亲因为组建了新家庭断然拒绝女儿的请求。为此,小雨的母亲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小雨变更由父亲张大志抚养。

2005年,张大志与葛莉在启东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葛莉生活,抚养费由葛莉自理。2009年11月,张大志与女子杨雪再婚,育有一名男孩。葛莉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长年在外地打工,小雨跟随葛莉的父母在启东生活。

2011年6月,小雨为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大志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抚养费。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2019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父亲断然拒绝。

同年8月,葛莉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此举遭到了张大志的强烈反对。法庭上,他向法官陈述,当初是葛莉坚持要离婚并承诺自行抚养小雨,后又反悔主张抚养费,言而无信。而且,他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有了孩子。现在为了孩子上学,他负债购买了学区房,已无力维持两个小孩共同生活。张大志还认为,离婚后小雨从未与他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贸然进入他现在的家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当面向小雨进行了问询。小雨表示,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母亲长年在外地工作,对她照顾很少,所以想跟随父亲一起生活。法院另查明,张大志再婚后全款购买了启东市区一处房产。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莉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其次,相比于葛莉,张大志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大志抚养。

张大志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文中所涉人物均使用化名)

通讯员高雁 苏露 古林

记者王玮丽

2020-10-15 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的女儿想回到父亲身边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7572.html 1 3 父亲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被驳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