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时评

“天空之镜”造假理应付出代价

□斯涵涵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涉及湖南“天空之镜”,其背后的公司是郴州舜溪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10月19日中新网)

青海茶卡盐湖被称为“中国的天空之镜”,景色美轮美奂,吸引游客无数。不少景区看到了其中的生财之道,自己的地盘上没有,那就生造一个出来,湖南临武的“天空之镜”便属此类。

从官方发布的宣传照片来看,此处水面清澈,环境优美,俨然是新发现的“天空之镜”,而当游客真到达以后,才发现所谓的“天空之境”,不过是在草坪上搭建一个平台,然后再放置一块大镜子,和广告宣传完全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早有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文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湖南“天空之镜”借用多张他人真正“天空之镜”的图片和广告用语,故意复制粘贴,开展虚假宣传,诱骗游客上当,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处罚理所应当。

大致搜索一下,各地这样用大镜子假冒的“天空之镜”并不乏见,业内人士称,天空之境项目成本很低,有的地方一天可赚70万元,本小利大,暴利驱使下,造假者层出不穷。而类似用人造景观冒充自然景观糊弄游客的景区更是屡见不鲜,虚假广告成为旅游业的顽疾,游客吐槽不已。

虚假“天空之镜”如一面“照妖镜”,照出了部分景区、从业者急功近利,利欲熏心,漠视法规,肆意乱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照出了监管的疲软不到位,比如临武的“天空之镜”广告打得满天飞,相关监管部门难道毫不知情?什么时候临武居然也出了如此美妙的“天空之镜”?为何网络曝光后相关部门才后知后觉?处罚12万能否让该景区感到肉疼?一连串问号还有待拉直。

法治社会,忽悠消费者、大肆造假就必须付出代价,若弄虚作假,名不副实,必将得不偿失。希望湖南虚假“天空之镜”受罚能够警示其他景区及从业者吸取深刻教训,摒弃虚假广告的行业顽疾,用自然的美景与良好的服务赢得游客的信任,也警示各地相关部门将监管端口前移,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清除虚假广告,坚决纠正弄虚作假违规牟利行为,莫让骗人的假景成为整个景区乃至整个地区一时难以褪去的负面印记。

2020-10-2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8056.html 1 3 “天空之镜”造假理应付出代价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