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观点1+1

监管电商“二选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日发布的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果本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生效,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将出手监管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了。(10月21日 中国新闻网)

有利于精准治理市场霸凌

□张西流

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是一种市场霸凌,不利于行业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改善消费体验。

相比到商场买东西,电商的优势在于选择丰富、方便比较。然而,电商平台“二选一”,就意味着买东西的选择空间变小了,比较范围也变小了,对消费者来说,电商等于在“开倒车”。市场经济的优势和魅力,在于通过竞争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这在电商经济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

可见,立法禁止电商“二选一”,有利于精准治理市场霸凌。首先,应加快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把不良竞争趋势,遏制在萌芽阶段;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维护电商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当前电商行业相关立法过程中,应对不公平附加排他性的交易条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做到治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等不规范竞争行为,有法可依。特别是,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履行监管责任,为电商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治理思路越来越清晰

□智欣

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难以遏制和解决,有一个比较复杂的原因,就是实务界和法律界有人为之辩护,认为“二选一”是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的“独家合作关系”,不同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针对这种辩护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稿》明确规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

上述规定的厉害之处在于,要求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和变更“独家合作关系”必须拿到明面上来(如果平台采取各种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不合理条件,势必会留下相关“痕迹”),以此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博弈和举证能力,破除多年来“谁都知道有平台搞‘二选一’,但谁也拿不出过硬证据”的尴尬。

总之,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治理“二选一”问题的思路越来越清晰了,治理效果也更加值得期待。电商平台对此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平台内经营者更要用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博弈和举证能力,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10-22 观点1+1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38377.html 1 3 监管电商“二选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