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小事发生争吵,进而演变成殴打,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赵某等6人非法拘禁对方长达4天之久。记者27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赵某、杨某、殷某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某、安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去年8月的一天凌晨,在崇川区某酒店公寓楼下,赵某、杨某、殷某因小事和前来办理网络贷款的被害人张某发生了口角,三人上前对张某进行了殴打。随后,三人又把张某强行带至该酒店公寓的一房间内,并和闻讯赶来的黄某、安某一起继续殴打张某。赵某用烟头烫张某的脸部、用拖鞋对其进行抽打,杨某用衣架、皮带抽打张某。
因担心张某报警,赵某等六人在该酒店公寓和另一处酒店内对张某看管了4天。其间,赵某于同月2日下午私自将张某的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出,并恐吓张某;殷某用打火机烧张某的背部。同月6日凌晨,赵某、殷某将张某带至崇川区某处浴场,使用张某的手牌进行消费,并于当天上午先行离开,将张某一人留在浴场。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安某、赵某陆续主动投案,杨某、殷某、黄某、何某也在当月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6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黄某、何某、安某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在非法拘禁期间具有殴打、伤害被害人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长时间非法拘禁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杨延鹏、何小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崇川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等三名被告人不服,认为被害人没有构成重大伤害,请求对其从轻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顾建兵 徐振宇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