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超标
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对车主实施“200元、不记分”的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开具限期治理通知书,告知车辆应于15日内进行维修治理并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4日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联合海安市公安局,对路面行驶的柴油车开展尾气排放路检路查,并开具我市首张机动车尾气超标罚单,这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模式在南通首次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