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用法治破解“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

□张玉胜

近日,57岁的尘肺病患者老石收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24.7万元工伤待遇。此时距离他被鉴定为尘肺病已两年多。老石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已算幸运。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就已确立,但由于缺少实施细则、法律溯及力有争议,社保经办机构认为追偿困难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困难重重。

(11月9日《工人日报》)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款,曾被誉为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却遭遇申领慢、落地迟的窘境。

剖析“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难的成因,既有劳动者知悉率低、人社部门态度不积极的人为因素,也有申领程序复杂、实施细则缺失和垫付后追偿困难等制度短板。比如,曾有调研数据显示,九成工伤劳动者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不知情;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需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多项程序;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却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待遇,势必会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带来冲击。

破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迟滞窘境,需要加大对这一保险救济制度的宣传力度,更需从完善制度设计的立法层面,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打通堵点、简化程序、惩戒不法,让“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可操作、长牙齿、无障碍。比如,降低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维权成本,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明确先行支付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等等。

尤其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追偿、追责机制。鉴于未参保企业往往不规范,或者没有足够的补偿财力,这就需要有相对完善的应对举措和追偿办法。同时,对于先行支付后拒不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欠薪入刑”的条款严厉处罚。为避免其恶意注销和转移财产,可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纳入追偿范围。只有让保险救济畅通便捷,让不法行为付出代价,才有望使“工伤先行支付”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020-11-1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40300.html 1 3 用法治破解“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