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货车司机赵某在送货时以为车厢内货物已经卸完,并未认真检查就一边跟人聊天一边发动车辆驶离,致使车厢内一名未离开的工人跌落受伤。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上诉期过去,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审结,判决赵某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去年7月的一天,赵某驾驶厢式货车为某针织公司送货。货车到达厂区后,厂方组织工人钱某及李某卸货。赵某推着一辆工具车来到货车边,钱某及李某则在货车车厢内搬运,将货扔到工具车上。工具车装满后,赵某推车将货送到仓库,再将空载的工具车重新推回货车边。最后一轮卸货时,意外发生了。这一次是李某将工具车推进仓库,赵某认为已卸货完毕,一边与他人聊天,一边走到货车驾驶室启动车辆,准备驶出厂区,却没有发现钱某仍滞留在车厢内。由于车厢门没有关闭,货车行驶过程中,钱某跌落受伤。
当日,赵某报警处理,并将钱某送至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钱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钱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经核算,钱某损失为17万余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钱某从其所驾驶的车辆上跌下来是事实,自己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钱某未及时下车,忽视自身安全,应负一定的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专业驾驶人员,理应知晓货物装卸完毕后,应检查车厢情况并关闭车厢门再行驶离开。赵某在卸货时亦帮忙推车,显然知晓钱某与另一工人一起在车厢内卸货,其未检查车厢状况及关闭车厢门的情况下,就启动车辆驶离厂区,导致仍滞留于车厢内的钱某跌落受伤,赵某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同时,钱某作为卸货人员,在货物卸载完毕后,未及时下车,且未采取大声呼救等方式进行自救,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此,法院酌定本起事故中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2∶8,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通讯员杨月如 王林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