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文某手下的建筑工人在工地上意外跌落身亡。文某“自掏腰包”赔偿后,死亡工人的亲属又拿着文某给工程队全员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获得22万元。文某认为保险是自己出资购买的,这笔理赔款应该归自己,于是告到了法院。记者13日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
文某是某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作为“包工头”,其为工程队全体建筑工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一个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文某工程队里的建筑工人范某意外跌落受伤,不治身亡。范某近亲属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文某赔偿范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文某承担赔偿责任后,范某的亲属又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理赔款22万元。得知此事后,范某不干了。他认为,自己给工程队的建筑工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在发生事故后减轻自己对工人的赔偿负担,根据“谁出资,谁获益”原则,范某近亲属获得的保险理赔款22万元应当抵扣文某的赔偿款,现自己已全面履行赔偿责任,范某亲属应当将领取到的22万元保险理赔款返还给自己。为此,文某将范某亲属告上了法庭。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为全部建筑工人投保的保险为人身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在范某身故后,保险金应当作为范某的遗产。而且,文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同被保险人约定上述保险费可以从雇主的赔偿责任中扣减。据此,法院对文某的诉请予以驳回。
本报通讯员杨东旭 本报记者王玮丽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财产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属于人寿保险业务。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投保人未能正确认识两种保险差异,所投保保险不能达到自己投保意图的情况。投保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向保险机构详细了解相关保险业务范围,以确保投保人投保符合其意图的险种。
法官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