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房东与租客在合同中约定每年10月前缴清租金,后房东以租客拖欠房租为名告到法院,双方对于“10月前缴的是当年租金还是下一年租金”争执不休。昨天,记者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落下帷幕。法院依法支持房东解除租房协议的诉求,判决承租人支付相关租金、占用费,以及违约金。
2017年11月,赵某将名下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孙某。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暂定5年,至2022年10月30日止,每年租金4万元整,每年租金必须在10月前缴清:如一方违约,将承担50万元违约金。
孙某租到房屋后,与李某合伙经营。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房租、水电费,由孙某、李某轮流支付。后两人产生矛盾,导致店铺经常歇业。2019年9月起,孙、李二人未再支付相关费用。
多次催要房租未果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孙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并要求孙某、李某给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租房协议解除之日的房租,及解除协议之日到房屋交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同时承担违约金。
法庭上,孙某抗辩称,每年10月缴纳的是当年租金,自己并未违约。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租房协议中约定每年租金必须在10月前缴清,结合两次缴纳租金的时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默认先交后用的方式,即每年10月前缴纳11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的租金,这也与房屋租赁的普遍交易习惯相符。而自2019年9月20日起,赵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孙某催收租金,孙某一直未能正面答复,也未给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孙某应当参照协议标准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那么租房合同里写的50万元违约金能够得到支持吗?法院认为,结合租赁协议的标的额,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遂酌定违约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内容的表达应精确无疑,避免后期因理解不同产生争议,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通讯员花卉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