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在彩钢棚上进行厂房装饰作业时,工程承包人和负责人均没有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监管职责,施工期间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一人因透光板断裂从4米高的彩钢棚坠落死亡。7日,记者从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施工承包人王某和实际负责人茹某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7月,王某与受南通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徐某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将该厂房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王某。其后,王某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茹某高。王某负责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设施,茹某高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与由其召集的茹某军、水某、苏某四人一同现场施工。同年8月,作业人员苏某不慎从高处坠落,不治身亡。
启东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王某作为厂房外墙装饰施工实际负责人,在苏某等人进行厂房装饰作业期间,没有履行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茹某高作为现场施工牵头人,在现场工人施工期间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茹某高于今年1月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茹某高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王某、茹某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倪栋威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