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启东某村经管员徐某挪用村集体资金,并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村集体资金。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徐某处以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徐某所在村集中领取到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赔青费等总计467万余元。徐某利用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员,负责资金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69万余元,用于归还其妹夫因经营需要而在银行的贷款。在其后发放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赔青费过程中,徐某将挪用的资金予以归还。
2012年至2016年,徐某利用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村集体资金共计10万余元,其本人实得8.5万余元。获悉纪委调查村账目后,徐某于2017年4月将8.1万余元退交村账。案发后,徐某等人于2017年9月退交2万元至镇财政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通讯员倪栋威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