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不满公司的工作安排,员工侯某两次报警谎称被总经理殴打。被解雇后,他又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昨天,海门区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入选其中。法院审理后认定,侯某报假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侯某进入某公司工作。2020年3月开始,受全球疫情影响,公司订单大幅下降,于是对部分业务进行资源整合,调整了部分员工的工作时间。同年5月的一天上午,侯某因不满公司的工作安排,在生产车间找到总经理林某,并拉扯林某。林某向后避让未与侯某发生肢体冲突,但侯某自行向后躺倒在地,并报警谎称林某殴打他。警方到场查明了事实真相,对侯某进行批评教育后离开。但侯某仍躺在地上长达一个多小时,并第二次报警。警方再次到场后,将侯某带回派出所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
同月,某公司依法定程序致函海门总工会后,决定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侯某认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93500元。同年6月,仲裁部门驳回了侯某的请求。侯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海门法院。
受理该案后,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某公司与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守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而在该公司的《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员工守则》之规定,公司有权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违反治安法规,而被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实施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故意骚扰报警、谎报警情,浪费了宝贵的警力资源,对确实需要求助的群众造成了警情的延误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扰乱了单位的工作秩序,在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明显超出了被告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一般容忍度。被告将原告的行为定性为《员工守则》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当。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