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时评

“大头娃娃”事件不能只查处商家

□余明辉

针对近日持续发酵的抑菌霜事件,福建省漳州市“欧艾抑菌霜”事件处置工作组17日凌晨发布通报称,经调查检测,确认涉事两款产品均含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目前当地卫健部门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传唤涉事企业主要涉案人员。下一步,漳州市将对涉事企业及其产品做进一步调查,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

(1月17日新华网)

稍有了解的都知道,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家族中的一员。国家颁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此类物质为化妆品禁用物质。然而就是这样,此次当事的黑心的商家,仍旧生产销售、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的婴幼儿抑菌霜,导致“大头娃娃”等严重事件的发生,凸显的是相关企业和商家的利欲熏心,其被查处无可厚非,甚至大快人心。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的,还有监管的责任。

众所周知,一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但生产地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有责任监督这一产品生产时的质量是否合格,然后决定其是否可以销售,而且流通地的相关监管部门也具有类似的职责和义务,即对商家销售的相关商品及时进行抽检化验是否合格,然后决定其是否可以销售。如果这两地的职能部门尽职履责,不合格的婴幼儿抑菌霜,就不会在市面销售,也就不会有因此损害儿童健康的极端如“大头娃娃”事件的发生。

然而我们看引发此次“大头娃娃”事件的婴幼儿抑菌霜,生产厂家在漳州,销售使用地却是在省外的连云港等,而且还是消费者使用后引发巨大伤害、私下检测发文质疑后,有关方面才出面调查和处理,也就说明了两地相关监管的不及时、不到位,凸显的是监管的虚无和失职失责。换句话说,“大头娃娃”事件,与其说是相关商家的黑心造成,倒不如说是失职监管纵容的结果。就此意义讲,没有或无有效履行职责的监管者,成了“大头娃娃”事件发生不折不扣的“帮凶”。

对于相关的经营者来说,处心积虑地在其生产的相关婴儿霜中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凸显产品使用效果,一切都是为了利;但对于广大消费者,这却可能是引起无限身体伤害的严重问题。这更加凸显相关商家这些行为存在的可耻和可恶,亟需采取措施改变。

面对在婴幼儿抑菌霜中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造成“大头娃娃”事件等严重问题,我们除了查处违法经营者,有关方面更需多思、深问的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哪里,对于他们的集体不作为、慢作为,又该负怎样的失职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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