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李新国(身份证号:320623195904290616)以你单位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2019年11月1日李新国为你单位在耀江商业广场工作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通人社工决字[2020]B011第008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