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高空抛物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新修订的民法典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即便是查明和严惩了责任人,也难以改变受害人因高空抛物、坠物致死受伤的结果。基于此,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可见,高空抛物罪入刑,还须预防为先。首先,治理高空抛物,必须强化物业监管责任。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屡禁不止的问题,需要在提高住户安全意识的同时,更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的监督管理,构建一张立体防护网。一些小区尝试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同时,在建筑设计规划之初,提前能通过设计规避危险,也备受业主期待;但整体美观、外立面设计等,均需要通过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特别是,广大业主要行为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