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西布曲明”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早在十年前就被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用。但女子丁某和顾某在明知减肥药中含有“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昧着良心销售牟利。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分别判处丁某、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均处罚金。
丁某从事服装销售行业,由于生意不景气,便在微信朋友圈里兼职卖起了减肥药。而这些减肥产品中,其实是含有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丁某明知如此,却仍向顾客打包票,称“药效绝对好,出事我负责”。
顾某是丁某做服装销售的同行。去年3月至10月间,丁某先后多次向顾某销售上述减肥产品约20盒。从丁某那儿购入“减肥药”后,顾某在明知其中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先后向多人进行销售。
另经查,案发前,丁某还分别向另外2人销售过上述减肥产品4盒。
如东法院认为,丁某、顾某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郁宏军 汪桂苏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