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早在2016年,农业部、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发布文件,明令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但启东却有人还在销售野生河鲀,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昨天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杨某、陶某、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陶某、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被告均被处不等罚金。
杨某是一名贩卖海鲜的个体户,陶某、沈某分别是批发市场门市的经营者。2019年12月16日夜里,杨某到启东市吕四港镇沈某经营的海鲜批发门市,购进野生河鲀约300斤,随后又来到附近陶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购进野生河鲀6.5箱。
当天早上,杨某驾车来到启东市海防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摆摊出售包括上述河鲀在内的海鲜水产品,向张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向周某出售河鲀十余斤。当日,张某自行清洗河鲀并将肝脏放入一起烹煮。当晚,张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在杨某家查扣的河鲀样品中含河鲀毒素,其卵巢和肝脏有强毒,误食可致死;肠有弱毒。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符合河鲀毒素中毒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的肾组织、肝组织、肺组织中,其儿媳的尿液中,杨某家查扣的河鲀中,张某家厨房垃圾桶内的河鲀中均检出河鲀毒素成分。
案发后,杨某等三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80000元并取得谅解;陶某、沈某各赔偿张某家属45000元并取得谅解。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三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河鲀,其中杨某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后果特别严重之情形,陶某、沈某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之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张某应知河鲀有毒仍购买,处理不当食用后中毒身亡,自身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杨某销售野生河鲀的行为,已造成一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陶某、沈某销售野生河鲀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后果,犯罪情节较重,对其适用缓刑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启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三人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对三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河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销毁。
通讯员倪栋威 陆春燕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