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通州一驾驶员在车辆未年检的情况下投保,此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将驾驶员及其车辆承保公司告上法庭,那保险公司能否免赔商业险呢?记者3月30日了解到,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伤者17万元。
2019年12月,梁某驾驶厢式货车行驶至通州区十总镇某地段时,与韩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受伤。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后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梁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经车辆技术检验,整车制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梁某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故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韩某将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其与梁某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梁某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故应免除商业险部分的赔偿责任。
韩某则认为,根据行驶证记载,肇事车辆在投保时就处于未正常年检状态。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仍然接受商业险投保,说明其对车辆投保时未年检的状态是认可的,即使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过告知,该免责条款也未生效。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案涉车辆的商业险投保时,其对车辆超期未检验的事实已明知。作为从事保险活动的专业机构,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未按期检验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可能性较大这一风险有所预见。之后,该车一直处于未按期检验的危险状态,直至案涉事故发生。其间,投保人梁某并无其他行为增加车辆的出险概率,且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恰恰是因为肇事车辆整车制动不合格,故即使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也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韩某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
通讯员黄琴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