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在一起连环车祸中,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与一辆重型车相撞后当场死亡,重型车司机方某又因此撞上一辆拖拉机,也当场死亡。那么,丁某的继承人需要为方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吗?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丁某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方某全部损失的60%赔偿责任,共计66.7万元。
2020年9月,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正常行驶时,遇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非机动车道忽然左转驶向路中。猝不及防之下,两车发生碰撞。此后,方某所驾驶的重型车又与在左转弯车道内停车等候放行的一辆拖拉机尾部发生碰撞。
这次事故导致丁某、方某当场死亡,三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拖拉机司机无责。
事发后,方某的亲属将丁某的继承人诉至海安法院,要求其赔偿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60%共计近70万元。
法庭上,丁某的继承人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故丁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只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时,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方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丁某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比例,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由丁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方某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丁某的继承人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丁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事实基础上,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风险大小、双方过错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确定由丁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方某近亲属的全部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顾建兵 张慧娴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