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南通人民东路1517号内3号房4层):
季求进的亲属吴建芳、吴亮亮以你单位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季求进(身份证号码:320624196506250011)的工伤认定申请。经查,2020年12月7日早上季求进在南通达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岗亭内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1]B000第000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8日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1]004号
南通银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司职工冯绪芳(身份证号:370421196609168159),于2014年7月18日在打磨车间起吊铸件时不慎碰到左脚受伤,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5B173)。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单位职工冯绪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35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