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01号
南通市通翔钢绳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穆宗文(身份证号:433030196212141437)于2001年8月至2014年2月发生职业病事故,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 2015B20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0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单位职工穆宗文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54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伤残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5日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偿还决定
[2021]003号
南通银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司职工冯绪芳(身份证号:370421196609168159),于2014年1月4日在作业时因叉车司机操作失误右手环指不慎被轧伤,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4B250)。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中心已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该职工相关待遇,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单位职工冯绪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0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63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特作此追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如未按期偿还,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我中心追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