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购买了一批织机,此后却以机器是翻新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货款。为此,卖家告到了法院。记者17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产品购销合同纠纷。法院对吴某的抗辩不予支持,判决吴某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
吴某从事坯布织造的生意。2019年6月,因生产所需,吴某向某机械公司购买了40台某型号喷气织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机器总价款合计95.2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
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33万元,某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40台织机,并全部调试完成交付吴某生产。但吴某以织机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剩余货款,某机械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对某机械公司交付40台织机且已经调试交付生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织布机存在质量问题,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坏。吴某称,签订合同时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才没有注意合同中约定的“织机系翻新制作”。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与吴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某机械公司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吴某尚欠货款未付,其认为案涉织机存在质量问题、剩余货款不应支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吴某本人在调试结算单上对40台织机正常运转签字确认,表明其已完成对机械公司所送织机的验收,所有织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吴某称案涉织机为翻新机,机械公司未曾告知。但案涉合同中载明“织机翻新制作”,双方对此约定明确。吴某称基于朋友信任未注意合同具体内容,作为从事织布行业十几年、多次购买过织机的商事主体,该陈述显然不符合其正常的交易理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管飒爽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