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不可抗力”条款 是消费合理退费的依据

□卞广春

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在诸多因素影响下,消费退费纠纷频现。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其中,旅游服务因疫情中止、培训线下转线上、航空公司履行全额退票设“门槛”等3例,与受疫情影响产生退费有关。

(5月26日《工人日报》)

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走到退费的那一步,都未必是消费者、经营者心甘情愿的。可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尚未享受应享有的服务,服务方未履行相应的服务,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协商退费就是必然要走的一步。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在衡量消费能否退费以及退费多少,就起到了重要的依据性作用。

“不可抗力”不是某一方的自圆其说,也不是某一方自身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民事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就是说,对不能履行的合同进行退费处理,消费者不能无理取闹,服务方也不得强词夺理。

就事而论,疫情期间,旅游服务不能按时进行,线下培训转线上培训,航空公司处理退票,均因为“不可抗力”的疫情而出现。这种“不可抗力”,不是消费者和服务方所能预料到、所能克服避免掉的,也不是某一方通过努力能够履行合同的。

在消费者退费问题上,掌握主动权的往往不是履行了交费义务的消费者,而是收取了相关费用的服务方。面对消费者的退费诉求,服务方习惯于用这样那样的理由,要么完全独吞,要么部分占有。消费者按合同约定预付的钱,因为进入了服务方的口袋,退回并不容易。

“不可抗力”在消费合理退费问题上的应用,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理。换个思路看,如果服务方因疫情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除了退费,也不需要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可见,“不可抗力”在消费合理退费中,并不是看服务费被谁掌控,而是看相关的服务有没有履行、能不能履行,而没有履行、不能履行相关服务的情况,又不是哪一方能预见、避免且能克服的。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因疫情因素导致的合理退费,消费者和服务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服务方故意设障刁难消费者,以为钱进了自己的腰包,谁想要回去就得按自己的意思办,注定是行不通的,更不是合理合法的。敬畏法律,尊重消费者权益,是服务方应有的道德和姿态。

2021-05-27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61966.html 1 3 “不可抗力”条款 是消费合理退费的依据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