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5月25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被告人彭某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月26日《宁波晚报》)
据报道,4月7日下午,彭某与男友李某以及几个朋友一起在家中吃饭喝酒。彭某喝完四五瓶啤酒之后,已经有点醉意,之后与男友李某发生争吵。彭某一气之下将喝过的2个啤酒瓶从8楼扔出窗外。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砸坏一辆小轿车的挡风玻璃。
仅仅因为发生争吵,便将2只啤酒瓶从8楼扔下,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无疑已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因而,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罚当其责,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人用物理知识做过计算,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顶起包,从8楼抛下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可见,高空抛物的后果很严重。因此,高空抛物这一行为被称为“悬在头顶的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宁波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彭某因8楼扔下2个啤酒瓶“获刑”,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但愿通过宁波首例高空抛物罪“获刑”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空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共同守护好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