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承接了某公司的建筑工程并雇人施工,其中一名雇员不慎受伤。由于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包工头便以此为由,想要在工伤赔偿中扣减掉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那部分。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判决包工头承担事故造成损失的25%责任,且雇员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不能核减包工头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了一部分给钱某,钱某又雇佣陈某为其施工。一天,陈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脚手架摔落,事故造成陈某十级伤残。经钱某申请,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医疗费4469.54元、意外伤害险44000元。陈某伤愈后告到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万余元。
庭审中,钱某抗辩,认为某公司已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也赔付了医疗费及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当从陈某主张赔付的数额中扣减。
陈某则认为,保险公司赔付的4400余元医疗费可以在医疗费中扣减,但保险赔付的意外伤害险与钱某无关,是自己作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不应当从其主张的数额中扣减。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及违法程度等因素,法院确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造成损失的25%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的意外伤害险,系陈某作为商业保险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款,与本案的侵权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陈某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并不能减轻钱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通讯员陈琳璐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