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育儿假试点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在重点任务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部分,意见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6月9日《北京青年报》)

这是权利回归

□戴先任

其实早在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鼓励试行育儿假。此前也有地方推出过育儿假。值得注意的是,育儿假并非只适用于新生儿母亲,而是父母“共同育儿假”。

育儿假是“权利拓展”,也是权利回归。“共同育儿假”是对男性劳动者生育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男性参与生育事务。生儿育女并不是女性的专职,男性也应分担,男性也要对生儿育女作出贡献,这既有利于维护男性劳动者权益,又有利于维护妇女劳动权益。而通过让男女劳动者都能享受生育假期,也有助于消除职场长期存在的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不过也要认识到,育儿假也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实施育儿假是民生福利,是惠民政策,国家有关方面和部门应该承担起责任,更不能把责任全都推给企业。所以,有必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将育儿假等劳动者生育权益落到实处的用人单位,要给予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育儿假的落地,让劳动者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三孩政策”的落地也大有裨益。希望更多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为全面推广积累经验,让育儿假早日成为广大劳动者切实拥有的权益。

走好利益“平衡木”

□秋实

对于育儿假,职工和用工单位难免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生育意愿的职工,当然希望育儿假越长越好,甚至希望生育和休假时间全由自己决定。但很多用工单位可不这么认为,尤其是一些女职工占多数的单位。

过去有用工单位推出“怀孕审批”等偏激做法,正是用工单位的利益没有得到兼顾的结果。假如对这类行为光指责而不解决问题,那么,各类变相的抵制仍会层出不穷。怀孕当然不能排队或审批,但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则、进行不具约束力的倡导,却无可厚非。优化劳务派遣制度、加强区域内用工调度等,也可缓解集中休育儿假导致的用工荒,这些兼顾用工单位利益的做法值得探索。

制定育儿假规则,还需兼顾性别平衡。女性育儿更有经验,也更加便捷,但育儿的责任不能完全由女性来承担,男性也应分担一部分责任。男女共休育儿假,让男职工也有当奶爸的机会,是合理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女性与生育相关的假期越多,用工单位就越不愿意录用女性,就业歧视将更加明显。男性也能休育儿假,可相对减轻对女性的歧视,对于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好处。

总之,育儿假试点要走好平衡木,找到最大公约数。这样的育儿假才会被社会广泛接受。

2021-06-1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63388.html 1 3 育儿假试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