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外卖骑手送餐过程中撞死一人,其所骑的“电摩”未被正式列入机动车范围,既无法上牌也不能像普通机动车一样投保。死者家属为理赔将骑手和外卖平台告到法院。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二审审结。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骑手和死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骑手的“电摩”视同机动车,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外卖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外卖骑手杨某驾驶“电摩”送外卖途中,与王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两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杨某与王某家属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家属遂告到法院。
王某家属认为,杨某所骑“电摩”已被相关部门视同机动车,且按机动车认定了事故责任,赔偿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才应按比例分担,请求杨某、外卖平台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等合计127万余元。杨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其系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方的损失应由外卖平台公司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杨某驾驶的“电摩”,参照公安部、有关省公安厅的相关文件精神,应予按照机动车对待。但目前该车辆尚未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为非法加装动力车,无法上牌和取得行驶证,也不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驾驶的“电摩”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比,其在速度、回避风险能力等方面均占有优势,故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案涉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死者家属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提升赔偿比例,酌定由杨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至于死者家属主张的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问题,因案涉“电摩”未正式列入机动车范围,而交强险适用范围为机动车,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杨某系外卖平台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死亡,故应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外卖平台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合计7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其坚持认为被告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赔偿。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仲卫平 时慧明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