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6日是“国际禁毒日”,江苏高院于25日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南通中院审理的朱某某贩卖毒品没收违法所得案入选其中。
2017年3月至7月间,朱某某在启东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中4001克甲基苯丙胺系贩卖未遂),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共计435360元。公安部门于侦查阶段扣押朱某某现金4770元,并先后冻结其银行卡内存款19.1万余元。后朱某某因病死亡,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
今年3月,南通中院作出一审裁定,对已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195980.2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裁定作出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到位。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江苏高院认为,本案中,朱某某虽因病死亡,但其生前所犯毒品犯罪,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扣押、冻结的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依法剥夺其犯罪收益,警示了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