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南通新闻

重拳打击流动加油

全省首例危险作业案开庭

非法提供流动加油服务,在居民区附近引发火灾,6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昨天下午,该案在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系全省首例开庭的危险作业案。

流动加油车爆燃酿火灾

装载大量汽油的流动加油车在道路上行驶,在城市角落甚至是人流密集的小区藏匿,虽然安全隐患巨大,却因价格低廉屡禁不止,成为行走在城市中的“定时炸弹”。

被告人潘某某自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没有取得危化品作业许可、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改装面包车擅自从事流动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

4月27日,潘某某在居民区流动加油作业时,采用电瓶搭电驱使油泵的方式泵油,产生的电火花遇汽油蒸汽爆燃成灾。火灾造成潘某某下肢烧伤,停放在周围的3辆汽车和1辆电瓶车烧损,2台居民空调外机烤损。后因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到达扑救,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3辆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26734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擅自从事高危作业涉罪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因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品被崇川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收缴塑料桶一只及桶内汽油408升。4月15日,潘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取保候审;4月29日,火灾事故发生两天后,潘某某被刑事拘留。

“过去对于非法流动加油没有有效的惩处手段,潘某某曾经因为同样的行为被查处过,但只被行政拘留了十天,低门槛、低成本导致流动加油屡禁不绝。”据出庭支持公诉的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良介绍,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对该犯罪行为制定了针对性的罪名,对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为1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其经行政处罚后还多次实施流动加油行为,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都是属于应该加重处罚的情节。”公诉人表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多数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院依法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报记者何家玉

2021-07-27 非法提供流动加油服务,在居民区附近引发火灾,6月,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昨天下午,该案在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系全省首例开庭的危险作业案。 重拳打击流动加油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68552.html 1 3 全省首例危险作业案开庭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