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物业公司因管理不严被判担责

业主占道停车导致交通事故

晚报讯 不占道停车是常识。然而,海安某小区就发生了一起因汽车停放在通道影响通行,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另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人亡事故。死者家属将肇事电动三轮车车主、小区物业公司以及占停公用通道的汽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事故损失。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

2019年7月的一天,杨某将其驾驶的小汽车开进所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停放在车库门前的通道附近。此后,杨某未再挪动该车。次日早晨,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该小区地下车库与管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跌倒受伤、车辆和车库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而事发处就在杨某的小轿车旁、管某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周某当日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但还是在事故发生第三天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杨某停放的小轿车占据通道路面三分之一多,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系,同时,物业公司也未尽车辆停放的管理义务。由于相关部门调处未果,周某家属将管某及物业公司、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庭审中,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根据城管局、物业协会编撰的物业服务手册,物业公司对小区只需常规性维护,就现有条件下,他们已尽到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职责。

经现场勘查,案涉小区为农民拆迁安置房组成的开放式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宽6.4米,现场光线一般。物业管理公司在车库入口处均印制“通道内严禁停车”,在小区悬挂“5”的限速标志,在公告栏张贴“地下车库过道内禁止随意停车影响其他业主的出行”的友情提醒,并及时在业主微信群内上传照片提醒相关业主挪动停放不规范的车辆。小区内常态化巡逻,配备喇叭扩音喊叫“将车辆入库或者入车位”。

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停放机动车占据通道路面约三分之一多,在当时的环境下明显妨碍通行,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在超越杨某停放的机动车与对方来车相会时,周某和管某均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分担事故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陈述及举证,事故发生前一日傍晚公司工作人员还在小区内巡逻,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发现该情况并及时通知杨某改正,但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进行了通知,说明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义务时仍存在不到位、不全面的情况,应酌定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确定杨某、管某、周某及物业管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比例分别为35%、35%、20%、10%,杨某的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储慧文 记者王玮丽

2021-07-30 物业公司因管理不严被判担责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68973.html 1 3 业主占道停车导致交通事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