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南通新闻

丈夫起诉获赔6万余元

养了三年多的女儿非亲生

男子得知养育了3年多的女儿非自己亲生,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认定女方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判决其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6万余元。

曹某与女子程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6年初举办订婚仪式,2017年2月登记结婚, 2017年10月生育一女小西。曹某察觉到程某自生育后对自己的态度日渐冷淡,又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怀疑小西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年底,他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曹某与小西的亲子关系。曹某将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程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东法院认为,曹某与程某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双方于2016年年初即按照传统风俗订婚,双方以婚嫁为目的进行相处,后程某在此期间却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程某对此存有过错。程某在生育后,双方缺乏沟通,相处甚少,加之双方现因所育一女问题发生争执,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于曹某要求与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离婚后小西随程某共同生活,曹某不承担抚育费用。

关于曹某主张要求程某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隐瞒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的事实,曹某在不知程某所育一女非其亲生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因曹某未能就抚育费的实际给付情况举证证明,法院酌情确定为28800元。程某的行为侵害了曹某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曹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0元。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通讯员肖文明 卫艳茹

本报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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