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保催〔2021〕05号
南通天燕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原你司职工孙淑平,于2015年4月3日10时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死亡,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6B30)。因你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你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你司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现孙淑平近亲属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先行支付420624元,因此我中心要求你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司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司偿还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