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某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被罢免的执行董事拒绝归还公司公章,因此被告到了法院。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公章。
2016年5月,顾元、赵兴、王祥设立祥源公司,由顾元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为监事。公司章程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2020年7月20日,公司监事赵兴向顾元发出祥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顾元将于2020年8月7日召开题为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临时股东会,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
临时股东会召开当天,顾元未参会。到会的赵兴、王祥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选举王祥为公司执行董事,罢免顾元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祥。此后,因顾元一直持有公司印章拒不归还,祥源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顾元返还公司印章。
庭审中,顾元称,在临时股东会合法性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其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无权要求其交还公章;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其有权保管公司公章。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赵兴以公司监事身份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由赵兴、王祥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已经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赵兴、王祥一致通过。顾元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后未到会,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因此,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及祥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在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因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顾元不再是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权再继续占有公司印章。据此,法院判决顾元向祥源公司返还公司印章。
一审后,顾元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通讯员孙江华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