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3年前,奚某向沈某转账50万元,半年后奚某突发脑梗住院,精神出现异常,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索要50万元,奚某的家人以奚某名义将沈某告上法庭,但沈某坚称该款项系奚某交付的“货款”,而此时,丧失行为能力的奚某已无法说清款项用途。
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历经3次庭审审理,启东法院法官剥丝抽茧查清真相,使得案件拨云见雾。20日,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9年3月,奚某曾向沈某转账50万元。
同年10月,奚某因患陈旧性脑梗、脑萎缩住院。出院后,奚某不能认识自己的亲属,思维紊乱,丧失了正常人的自理和生活能力。2020年3月,奚某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奚某进行精神疾病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后,依法宣告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后,奚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奚某的名义起诉沈某,要求其归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奚某的法定代理人提供了一张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但上面的款项备注字迹不清,看起来像“贷款”也像“货款”。
奚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转账凭证备注的是“贷款”,该50万元系借款。
沈某辩称,其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50万元转款系奚某支付先前拖欠的“货款”。据沈某陈述,其家里经营超市,该50万元款项是其自2018年12月开始向奚某提供用车服务及烟酒、饮料等生活用品产生的费用,同时,沈某向法庭提交了营业执照、录音资料等证据。
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对该款项是“货款”还是“贷款”仍然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反驳,举证责任随之转移至原告,但因原告本人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具体细节进行客观陈述,待证事实进入了真伪不明的状态。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进一步了解具体细节,并要求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
通过多次阅卷和询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一个细节引起法官注意:在本案汇款的同时,奚某曾向案外人也转账50万元,但该案外人向奚某出具了借条。鉴于此,法官对沈某的抗辩产生了合理怀疑。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过翻箱倒柜,终于寻找到了沈某出具的50万元欠条。
面对新证据,沈某仍坚称50万元是原告向其支付的货款及用车“服务费”,并向法庭提交书面证人证言。
为及时定纷止争,法官安排了第3次庭审。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法官认真核对各相关凭证,确保发生事项无遗漏。但有的用车服务及一些款项用途仅有被告一人记在本子上的记录,原告并不认可。
面对各执己见的当事人,法官始终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的沟通和调查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借款”与“货款”及服务费一并处理,合理抵扣,被告在两周内一次性还款36万元。
在调解方案上签字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激动地说:“谢谢你们,这样尽心尽力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潘小维 顾建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