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让公益诉讼释放保护个人信息“鲶鱼效应”

□张智全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通知》强调,要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办案流程机制,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督办、领办等方式,以检察一体化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

(8月26日《人民日报》)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和公共价值日益凸显,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往往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门户大开”。近年来,利用数字技术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甚至利用个人信息侵害公众生活安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就现实而言,受害者个人选择诉讼维权,还始终面临取证难、成本高等不利因素的掣肘。也正因如此,不少人才对此保持沉默。同时,受害者个体维权成功的案例一般只有个案效应,难以在更大范围内产生警示标杆效应。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显然更有助于释放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鲶鱼效应”。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诉讼制度。尽管个人信息保护表面上是个体隐私权的维护问题,但个人信息安全关乎整个社会信息环境的安全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已经不仅仅是个人隐私权依法保护的问题。

与受害者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相比,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可以通过一体化的专业优势,切实解决受害者个人诉讼维权面临的取证难、成本高等难题,还可以通过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大范围打击,大幅提高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从而以示范意义强、警示威慑作用大的法治正能量,釜底抽薪地遏制侵害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确保标本兼治最大公约数的实现。

当然,由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其前行的道路并不平坦。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有“望尽天涯”的执着,以积极作为助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破茧成蝶”。此番最高检出台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部署,用意正在于此。只要这种公益诉讼助力保护个人信息的“鲶鱼效应”能够常态化地充分释放,一个个人信息安全无虞的愿景必能照进现实。

2021-08-27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73295.html 1 3 让公益诉讼释放保护个人信息“鲶鱼效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