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启东某公司的职工郭某因经济拮据、每月还贷压力大,一时鬼迷心窍将手伸向了公司的仓库。记者26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对郭某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一天,郭某所在的公司在对仓库进行例行盘点检查时,发现仓库里的紫铜铜板少了许多,通过调取监控得知是公司职工郭某所为。原来,郭某通过平日的观察发现公司仓库门并不上锁,再看到里面一直堆放着一些值钱的铜板,便心想着每次拿几块公司应该不会发现。利用公司仓库下班后无人看管之机,郭某用手推车将铜板搬至车内。今年4月至5月,其先后5次盗窃仓库内紫铜、黄铜等金属材料,窃得的铜板共价值410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郭某用于日常开销和还贷款。
案发后,郭某主动向公司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公司的谅解。“我现在非常后悔,一时糊涂做了这种事情。”庭审中,郭某哽咽着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自责和愧疚。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陆渝宁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