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南通新闻

法院:侵犯他人隐私,应予拆除

楼道内私装摄像头惹恼邻居

晚报讯 楼道内私自安装摄像头,邻居认为侵犯其隐私权,要求予以拆除,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岔河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王某出于安全考虑在楼道内安装了旋转式摄像头。仇某与王某是住在同一栋楼同一楼层的邻居,其认为,王某私装摄像头的做法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王某予以拆除。

庭审中,仇某称,王某安装的摄像头让其每次回家都感觉在监视之下,很不舒服,且通过该摄像头可以掌握其出入时间等,侵犯其隐私权。王某则认为,摄像头视角可调节,其对准的是电梯口及楼梯口,并未对准仇某家门口,且其发现家门口有人乱涂乱画,如拆除摄像头,其自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楼道内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拍到仇某进出住宅的信息,已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仇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王某称该摄像头视角可作调节,现拍摄方向为电梯口及楼梯口,不侵犯仇某隐私,但考虑到是否调节摄像头的视角、如何调节均不能为仇某所控制,仇某亦不可能时时监督使用摄像头的行为,其个人隐私仍受到客观威胁,故对王某的辩称不予采纳。至于王某称拆除摄像头难以保障其自身安全,根据庭审中的陈述,王某安装摄像头主要是作为一种防范手段,其没有明显的侵害危险,仅在于加强自身安全而安装摄像头,但其安装摄像头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王某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生活安全防范目的,故王某安装摄像头的方式不当,应予拆除。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十五日内拆除摄像头。 通讯员吴霞 汪胜男

记者王玮丽

2021-09-01 法院:侵犯他人隐私,应予拆除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72695.html 1 3 楼道内私装摄像头惹恼邻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