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南通新闻

公路管理方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汽车高速上撞到不明物体受损

晚报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不明物体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高速公路管理者追偿?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高速公路管理者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许某驾车在G40沪陕高速上与不明物体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未谨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因施救和维修车辆共花费56660元。保险公司对许某理赔后,通过诉讼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发起追偿。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作为高速公路通行者,负有交纳过路费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的合同义务,享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保障路面安全畅通的合同权利。被告作为道路通行服务提供者,享有向通行车辆收取过路费的合同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路面安全畅通的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巡查记录表和巡查视频显示,其日常巡查安排在每日上午9时许至下午3时许,夜间巡查安排在晚上10时后,巡视时间分配不尽合理。因为下午3时之后,高速公路上能见度逐渐变差,驾驶员视野远不及白天清晰开阔,对于路上障碍物的发现距离以及采取规避措施的时间大大缩短,安全风险大幅增高。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在黄昏时分以及晚上、夜间尤其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巡查措施安排,保障路面的安全畅通状态。该院认为被告并未适当履行应尽的保障路面安全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案涉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且许某未谨慎驾驶,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讯员冒亚晶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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