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男子网购农药“草甘膦”吞服自尽,其家属以卖家发的其实是剧毒农药“百草枯”为由,将网店卖家以及网购平台、承运的快递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记者10月29日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前,李某在网上购买了5瓶草甘膦,在签收包裹当日便吞服了其中4瓶,被送医后初诊为“草甘膦”中毒。此后,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诊断化验,李某实际系“百草枯”中毒,后李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李某就医期间,家人曾使用其网上账号询问网店店主农某商品详情,农某称系“草甘膦”为主要成分的除草剂,并无其他,网店发布的商品标题为“敌草快灭草剂果园荒地一切杂草烂根连根死草甘膦农药”。而对李某血液、肾组织及样本残液检验,均检出“百草枯”成分,未检出“草甘膦”成分。
李某的父亲认为,“草甘膦”系低毒性农药,“百草枯”系剧毒农药,致死率极高,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但李某购买的“草甘膦”农药成分与产品描述不符,未列明成分包含“百草枯”,是导致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其认为,农某销售伪劣产品、剧毒产品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网上平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任由含有剧毒的禁售产品在其平台销售,快递公司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禁止寄递的毒性危险产品,上述均系李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农某、网上平台、快递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李某的父亲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三被告对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与李某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农某对外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含有百草枯成分的农药,其经营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应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同时,无证据证明其余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李某的死亡与出售、运输农药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珍爱生命,因自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父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周海云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