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近年来,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如何对责任进行界定,是员工和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部分企业推出终身负责制,要求员工对经手的工作和项目终身负责,双方要签订追究赔偿金额最高可至100万元的协议,此举引发争议。
(11月4日《工人日报》)
终身负责制是一种追究历史责任的制度,就企业领域而言,终身负责制目前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上实行。然而,部分企业将这种制度的实行主体扩展到了一般岗位员工身上,并规定高额追偿金。
根据《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离职员工进行追偿。不过,行使追偿权是有法律期限的。根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显然,在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将对普通员工的追偿时间延长为终身,于法无据。至于企业擅自将赔偿金额最高额定为100万元,同样缺乏依据。
企业要求普通员工签终身负责协议,看似一种兜底保障措施,却形同一纸空文,一旦出事并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正如有律师所言,健全管理比事后追偿更重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培训、投购经营责任保险,都是比签终身负责协议更好的解决方案。企业追偿过失员工责任,也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结合行业特点、岗位工种特点、工作环境等,科学制定追偿情形、追偿比例,理性设定执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