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南通新闻

一男子构成洗钱罪获刑

提供账户帮他人转移所骗贷款

晚报讯 一男子明知他人伪造材料欺骗银行,破坏金融秩序,仍为他人提供账户并帮助转移所骗取的贷款,最终自食恶果。记者7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袁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据悉,这也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审结的首例洗钱罪案件。

2018年6月,如东法院在审理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浦某(另案处理)有骗取贷款的违法犯罪行为,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2017年1月,浦某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制作虚假材料,虚构了向袁某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向银行贷款。袁某明知浦某与其之间无真实买卖行为,仍与其签订虚假供货合同并给浦某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助浦某收取并转移所骗取的银行贷款200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来源及性质,提供银行账户并通过转账及其他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讯员郁宏军 黄磊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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